中传外字〔2023〕57 号
关于印发《中国传媒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
审批与管理规定》(2023 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适应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自主审批新形势,进
一步规范相关审批程序,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中国传媒大学教
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与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该规定经
2023 年 4 月 4 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
行。
特此通知。
中国传媒大学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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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
审批与管理规定(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核
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出访人员和审核审批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提
高学校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化办学水平,依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
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应坚持学校党委的
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审批”的管理机
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原
则,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外事部门负责人是审核审批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
负责人是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派员单位与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严格履行审核
审批职责,确保任务的规范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对违
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
接责任人的责任。相关工作列入单位年度考核范畴。
第四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派出须坚持因事定人,不
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切实根据工作需要
执行与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
行一般性考察。- 3 -
第二章 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类别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分为“教学科研任
务”与“一般性任务”两类。两类任务均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
序。
(一)教学科研任务指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开展教育
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
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活动。
(二)一般性任务指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开展合作洽
谈、签署协议等一般性工作交流活动。
第三章 审核审批职责与程序
第六条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
权限,对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实行逐级审核审批:
(一)派员单位是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核审批
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对出访申请人的请假与政审严格把关,并按
规定审核出访申请材料:
派员单位外事联络员、外事负责人、经费负责人(可兼任)
应对出访人员请假和出访材料(个人信息、邀请函、出访人数、
出访天数、出行路线、日程安排、经费预算、航班政采等)严格
审核审批。所属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应对出访人员进行政审把
关。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出访人员的请假备案、政审备案和出- 4 -
访申请材料审核审批等负归口管理责任:
1.党委组织部是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请假与政
审备案审核的主要责任部门。
2.党委教师工作部是非处级领导干部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
澳)政审备案审核的主要责任部门。
3.人事处是教职工执行三个月以上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
请假备案审核的主要责任部门。
4.财务处是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经费管理的主要
责任部门,应严格审核审批出访人员的经费预算与核算。
5.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
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事务的审
核报批与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审
核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出具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任务
确认件(双跨团组)。
(三)校领导负责处级或副校级领导干部出访审批:
1.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须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长审批,由学校党委书记出具最终审批意见。
2.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须由校长审批,由学
校党委书记出具最终审批意见。
第七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出访人员须通过学校融合服务门户中的教师因公出国
(境)管理系统填写个人出访信息,上传相关申请材料(网址:https://espace.cuc.edu.cn)。
(二)非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须由所在单位外
事联络员审核,由外事负责人、经费负责人审批,并由出访人员
所属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出具政审意见;由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出访三个月以上任务)、财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执
行相应业务备案审核与审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出具任
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双跨团组)。
(三)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须由所在单位外事
联络员审核,由外事负责人、经费负责人审批,并由出访人员所
属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出具政审意见;经党委组织部、财务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长
审核审批后,由学校党委书记出具最终审批意见。
(四)副职校领导因公出国(赴港澳)须经校长审批,由学
校党委书记出具最终审批意见。
(五)正职校领导执行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由党政正
职校领导相互审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出访人员条件
第八条 出访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
(二)维护国家安全与尊严,维护学校利益与声誉。
(三)具有相关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在职教职工。
(四)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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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出访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审批:
(一)学术专业或校内职务与出访任务不符。
(二)受不具备资质的机构邀请出访。
(三)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非在职人员(离退休返聘教学科研人员除外)。
(五)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 5 年、违反外事纪律
造成不良影响或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
(六)出访申请不足审批时限。
第五章 审核审批规定
第十条
一般性规定
(一)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邀请函应明确出访任务和
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经费来源、出访人姓名与职务、邀
请人签名等信息。邀请函内容应打印在邀请方的官方公函纸上。
(二)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日程应按照上下午安排公
务活动,制定详细的出访计划,并列出境外相关合作人员的姓名、
职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须明确会议主题、主持人、本人论
文题目、是否宣读论文等信息。
(三)原则上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须提前 60 天办理出
访手续。特殊国家按相关驻华使馆要求执行。
(四)严禁篡改邀请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访时间、出访
身份、出访费用、出访目的等)。
(五)严禁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国家、地点或延长- 7 -
出访时间。
(六)严禁擅自持个人因私证件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
否则将受相关纪律处分,并不予办理财务核算手续。
(七)严禁超审批天数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否则将受
相关纪律处分,并不予办理财务核算手续。
(八)两人以上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对团组在外期
间的行程安全负责。如遇到突发情况,团长应及时向派员单位和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相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九)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
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团组和
个人方可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十)校属单位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
送本单位教职工次年因公出国(赴港澳)计划。原则上,列入计
划的任务方可立项审批。对逾期未上报计划的单位,必要时暂停
其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第十一条
一般性任务审批规定
(一)同一出访任务须一次性组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
头、拆团、分时申报。一般性任务的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
的原则,总数不得超过 6 人。
(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
区,不出机场的除外)。
(三)严控出访天数。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 5 天,出访两- 8 -
个国家不得超过 8 天,出访三个国家不得超过 10 天(含离、抵
境当日)。出访拉美和非洲的任务可视航班情况适当各放宽一天。
对专程赴美国、加拿大和俄罗斯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多个城
市的团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在外时间。上级部门如
对出访天数有新的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规定
(一)教学科研人员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含
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执行明确的学术交
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
际需要安排。
(三)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
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四)教学科研人员须严格遵守因公出国(赴港澳)相关管
理规定,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出访任务,确保出访成果的落实。对
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将追究有关领
导的责任。
(五)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港办交字第 233 号),赴港澳从
事劳务工作以及赴澳门任教、开展合作研究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履- 9 -
行完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后,可持普通证件执行相关任
务。上级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须遵循以下原
则:
(一)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
守因公出国(赴港澳)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审核审批
工作。
(二)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工作的
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
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相关审批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要从严把关。
(三)学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执行同一因公出国
(赴港澳)任务。一位正职领导出访期间,另一位正职领导应在
校主持工作。
(四)不得携带配偶或子女随行出访。
(五)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须征得相
关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批准,提前做好出访期间的工作交接。由
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核后方可继续办理相关出访手续。
(六)校级领导干部以学者身份出国(赴港澳)进行学术交
流活动,除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外,一般应利用假期进行。
(七)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计划应经过学校党
委集体讨论。
(八)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赴港澳)进行工作访- 10 -
问,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 30 天,特殊情况可个案研究掌握。
(九)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情况应列入校务信
息公开的内容。
(十)原则上,校级领导在 6 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
国家或地区,不得同团出访。
第十四条
执行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的学校涉密人员应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维护学
校知识产权。未经批准,不得将与国家安全、学校教学科研和实
践相关的涉密文件带(寄)往国(境)外。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应严格遵守前往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教职工因公出国
(赴港澳)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控制经费预算规模。严格按
照财政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对出访人员的经费进行审核审
批。因公出国(赴港澳)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办理出国(赴港澳)手续费用、
国际会议注册费、防疫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其中,手续
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防疫费用、按所赴国家驻华领事馆要求
购买的保险等费用需要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
报销。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经费预算须由派员单- 11 -
位按规定审核,由财务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审批。特殊情况由
派员单位按程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严格审核审批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
任务的核算申请。按照出访前批准的团组人员构成、人数、天数、
路线、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开支标准,以及出入境记录等进行
核算。不得核报超预算、超标准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未列入因公出国(赴港澳)计划的国外城市间交
通等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由邀请方提供资助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
若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出访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航线。通过政府采
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如需乘坐非
政采航班,需提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财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
充足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购票。
第二十二条
出访人员应厉行节约,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交通
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三条
出访团组或个人应在回国(境)一个月内按规
定到财务处办理核算手续。
第七章 证件管理及成果汇报
第二十四条
出访人员须在回国(境)7 日内将因公证件交
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存和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 12 -
理规定的出访人员,暂停其因公出国(赴港澳)执行任务。情节
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或个人须在回国(境)
15 日内,由团组负责人或出访教职工个人在学校因公出国(境)
审批系统中上传《出访成果评估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 1
个月内进行公示。不按规定公示的出访任务,不予核算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赴台和因私出国(赴港澳)审批与证件
管理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传媒大学因公
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中传政字〔2014〕78 号)同时废止。
中国传媒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3 年 4 月 26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