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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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我校公派出国(赴港澳)人员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有关派出的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因公出国(赴港澳)的公务范围主要包括:执行因公出国(赴港澳)的访问、考察、讲学、培训、进修、访学、参加境外会议等任务。


第二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因公出访纪律,遵守国家《护照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所出访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应树立政治意识,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为重。


第四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市外办及相关领导机关的条例来办理因公出访手续,除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特定访学项目之外,严禁私自持因私证件出境执行公务。


第五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应按照教育部或市外办审批的天数来合理安排出访行程,严禁超期滞留境外。


第六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须按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和学校财务处关于因公临时出访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合理安排出访经费开支,严禁出现超支和浪费情况。


第七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须在完成公务回到学校之后两周内,把《公务普通护照》(以下简称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港澳通行证)交回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严禁私存因公出访证件。


第八条 

    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应在回校两周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出国(赴港澳)出访总结。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章 因公出访手续办理流程


第十条 公示程序 

(一)申请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在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手续之前,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校内公示手续:

    1.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网页上下载并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出访人员审批表》或《中国传媒大学出访团组审批表》(部门、学院负责人意见需由各单位主管外事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字;提供经费单位意见需由提供经费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邀请函翻译件电子版(PDF格式)。

    3.中文出访日程安排电子版(PDF格式)。

(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办理出访任务申报与护签及通行证手续。


第十一条 政审程序 

(一)根据市外办《关于收验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的规定》,出访人员须到本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和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政审手续,程序如下:

    1.因公出访人员在上报出访材料前,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网页上下载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和《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政审通知单,本人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2.所在单位审查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

    3. 处级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出具意见,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出具意见(政审通知单留人事处存档)。

    4.党委副书记在《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人员派出意见栏签字。

    5.党委校长办公室在《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人员派出意见栏盖中国共产党中国传媒大学委员会章。

    6.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留党委校长办公室存档,《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由出访人员本人连同其他出访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 《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中在外停留天数和日期须与出访审批表保持一致。

(三)因公出访人员每次申请出访都应办理相关政审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根据外事工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教职工申请因公出国(赴港澳)应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负责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手续以及对出国(赴港澳)人员进行管理。 

(二)申请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需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因公出访人员审批表》或《中国传媒大学因公出访团组审批表》,于出国(赴港澳)前两个月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1)由出访团组团长或出访人员本人签字的出访日程安排;

      (2)邀请函原件(外方邀请函必须是由本土发出的原文函件,一般以英文为主,信文用正楷打印,函中须写清被邀请人姓名、出访时间、出访目的、出访费用,邀请负责人签名或印章,邀请单位地址、电话);

      (3)邀请函翻译件1份;

      (4)《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5)《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6)身份证复印件2份(团组出访需将各团员身份证正面按顺序置于一页A4 纸上)。

      (7)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网页上下载《出访须知》,由出访人员或出访团组团长签字。

    2. 如随外单位组团出访,需提交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征求意见函原件各1份,任务批件复印件1份。其中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须为具有出国(赴港澳)审批权的单位下发,应写明团组名称、前往国家和地区、出国(赴港澳)任务、费用及团组人员名单。

    3. 如参加国际会议,需说明是否有台湾代表参加,台湾代表是以何种身份参加。

(三)上述材料收齐后,正司局级报送教育部,副司局级(含)以下报送市外办。

(四)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及没有明确出访目的或实质内容的出国(赴港澳)活动。

(五)根据市外办有关要求,一般不受理不足申报时间的出访团组或个人的出国(赴港澳)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一)根据市外办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填写《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

(二)办理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签证需备齐以下材料。 

    1.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原件。

    3.邀请函(含日程)原件或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由出访人员填写签证申请表。(不同国家要求不同)

    6.办理因公护照需要提供因公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回执单并亲笔签名;办理签证的照片要求请参照外国驻华使(领)馆相关信息。

    7.办理因公港澳通行证需要提交3张2寸白底相片。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审批,因公护照、签证以及因公港澳通行证办理时限

(一)任务审批、因公护照和因公港澳通行证办理时限以市外办规定为准;办理签证时限以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为准。 

(二)根据市外办规定,各申办单位须严格遵守办理护照、签证的时限要求,不足规定天数的,市外办因公出入境人员管理服务部拒绝受理。据此规定,不符合办理时限要求的出访任务,不能保证按时出访。


第十五条 费用

(一)各出访团组在出访前应明确经费来源,并由提供经费单位负责人在因公出访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二)如申请参加由人事处给予经费资助的国际会议,相关出访人员可先填费用自理,待回国后提交材料,由人事处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国际会议项目经费支出。 

(三)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依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公出访人员需复印留存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财务处相关负责人签署的《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与出访审批表,以便结束出访任务后,办理校内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因公护照和因公港澳通行证管理

(一)出访人员在出境前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登记领取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

(二)回国两周内,出访人员须将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缴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书面说明,并再次办理因公出访证件使用、登记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回因公出访证件的相关人员,根据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护照管理规定》,上报市外办并予以注销。

(五)如在境内不慎将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遗失,应立即报告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工作程序报上级部门注销遗失证件。否则将影响下次出访任务。如持照人在香港或澳门不慎将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遗失,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或向香港、澳门警方求助,并于归境后立即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4年3月



附件下载:中国传媒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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